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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日期:2023-08-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又临时起意,截留卡内资金,同时触犯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其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分别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使用虚假身份邮寄至指定地点,获利人民币1000元,其名下的银行卡流入相关被害人的被诈骗钱款50余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查询到其卖出的某银行卡有较大余额,遂产生“黑吃黑”的想法,以电话挂失的方式冻结卡内资金,后又通过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资金转移并取现,盗取该卡内人民币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织密法网,严肃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中,犯罪分子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后又实施“黑吃黑”行为的典型案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中通过“掐卡”进行“黑吃黑”的现象比较常见,若供卡人与上游犯罪人预谋共同犯罪,“掐卡”只是分赃行为,一般不构成新的犯罪;若供卡人事前就有骗取转账和“掐卡”目的,“掐卡”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银行卡出售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期间,被告人又临时起意,故意“掐卡”,通过挂失补办的手段将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内“黑钱”转出,并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另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注重准确区分不同行为的界限,严格依法认定不同犯罪类型,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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