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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

【案情摘要】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生产,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到山东鲁西南的济宁市、菏泽市等从事鲁锦制品的生产企业约有50多家,涉及山东鲁西南地区众多鲁锦制品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尤其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谁的鲁锦》节日在全国播出后,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对鲁锦的关注度也空前高涨。针对这一特点,山东高院加强庭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普通群众、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家媒体都参加了本案庭审。在审理过程中,山东高院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没有“就案论案”,而是依据法律基本原则,提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并准确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了判决作为本案的处理方式。本案的妥善处理,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相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参考。判决做出后,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十几家新闻媒体均给予了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评为“2009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到山东鲁西南的济宁市、菏泽市等从事鲁锦制品的生产企业约有50多家,涉及山东鲁西南地区众多鲁锦制品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山东高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取得r良好的效果。

二是坚持主动型司法,加强庭审公开、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山东高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工作,及时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工作。为强化阳光司法的效果,山东高院邀请社会各界参与庭审旁听。为使当事人自愿服判息诉,山东高院进行判后答疑,充分发挥了裁判明辨是非、规范行为、培育规则的积极作用。

三是依法裁判与能动司法相结合。山东高院坚持依法能动司法理念,没有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而是在审理过程中秉承法律基本价值,遵循法律基本原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研究,提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对相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参考。

四是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不仅解决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规范了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山东手工棉织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了山东手工棉纺织企业的发展繁荣。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均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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