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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公司诉讼案例

只有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3-10-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2013)民申字第72号最高院裁判要点

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某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某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某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某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某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某公司的公章,但某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某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最高院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系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三)(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54号裁判要点

关于《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一,XXX公司主张《抵债协议》只加盖公章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亦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系马某某在控制其公章期间所擅自签订,故该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盖章和签字具有同等效力。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签订合同需同时盖章和签字,本案当事人也未就此问题作出特殊约定。而XXX公司以其内部审批程序以及公章管理问题对抗《抵债协议》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四)(2018)渝05民终4606号裁判要点

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化表现、具有法律效力。XXX公司对《欠条》上公章的真实性认可,但否认《欠条》内容的真实性,但却未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充分证据推翻《欠条》内容的真实性。XXX公司辩称《欠条》上只加盖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形式不完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据上述规定,《欠条》上加盖公章,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条件已具备。XXX公司辩称《欠条》上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法律效力的意见不能成立

(五)(2017)皖03民初6号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XXX担保公司在《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担保承诺书》中均盖章,虽无时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成立。XXX担保公司辩称无该笔担保业务档案,公司担保业务最高限额为1500万元,该笔担保超过公司担保限额,公司出具过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为民间借贷业务进行担保,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理由均为公司内部章程规定,对其上述辩解XXX担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明知上述公司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XXX公司上述辩解均不能成立。

(六)(2011)浙嘉商外终字第15号裁判要点

XXX公司认为涉案第二份借条上的公章可能系曹某某与周某某串通加盖,对该公章的真实性存疑,并认为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故该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公司公章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公示效力,在对外活动中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案中,尽管XXX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加盖过程存在异议,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此外,公章的加盖并非以同时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明确盖章即可使合同成立。故对XXX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七)(2018)辽13民终134号裁判要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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