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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婚姻家庭案例

关于抚养费纠纷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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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终止,对于婚内育有子女的夫妻而言,双方之间又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如抚养费、探望权等多方面法律关系会随着离婚这一行为而产生。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抚养费的纠纷较为常见,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2年11月2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案由检索“离婚纠纷”和“抚养费”,显示民事裁判文书116308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29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4327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0)闽民申1526号、(2022)京民申195号、(2020)辽民申5245号、(2022)京民申4115号、(2020)辽民申5071号。

基本理论

一、抚养费的确定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在确定抚养费之时,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情况,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方式去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在确定抚养费数额之时,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法院对双方的协议进行审查,在不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准许。在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及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解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二、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一般情况下,对于协议或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做变更。由以上规定可知,只有在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费用增长的情况或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变更。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如公积金一类的无法直接支取使用的收入,不应计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月固定收入之中。

案件:张某伏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闽民申152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张某主张伏某的月收入为117788.56元系包含公积金和绩效收入。公积金系无法直接支取使用的收入,而其所主张的绩效收入16253.82元,无法确定每月绩效的数额,且绩效收入是不固定的。因此,绩效收入与公积金不宜计入伏某的月固定收入。扣除该两项之后伏某的月实发收入5902.59元,与原判决确定伏某的月收入为5800元相差无几。故原判决认定伏某每月承担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实务要点二:

子女参加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须的教育支出,不应计入抚养费之中。

案件:徐某某与吕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19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要求吕某某负担吕某某1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伙食费、就读幼儿园的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及租房费用。但徐某某提交的幼儿园交费收据存在多张连号情形,且部分交费收据所载交费期间与吕某某1实际就读期间不符。另外,教育费主要指孩子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教育费用,是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合理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徐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吕某某2015年月均收入4800元左右,而吕某某称其2009年至2013年期间工资收入为每月5000元,以及吕某某1的实际需要、吕某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吕某某负担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吕某某1抚养费51700元,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户籍地在农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应当以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

案件:刘某于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辽民申52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子女抚养费。刘某虽然户籍地在农村,但是二审中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刘某在城镇居住并有收入来源,一、二审判决刘某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要能够确保其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仅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作变更而降低抚养费。

案件: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411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案中,马某申请再审要求将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降低至每月500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确定马某应当负担的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时,因马某在一审中陈述其月收入2万元左右,在考虑马某某(即马某与张某子女)的实际情况,并综合抚养费应与一方持续稳定的收入相匹配的基础上所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马某以其工作变动为由,通过再审方式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抚养费一方给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之时进行分割。

案件:徐某董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辽民申507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徐某主张返还3.5万元的问题,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董某提交微信截图,证明向其支付的3.5万元是给孩子(即徐某与董某子女徐某某)以前的生活费,双方没有协议离婚的事,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徐某主张抚养费数额过高的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都应尽到对子女的养育义务,一、二审法院结合徐某某生活教育合理所需、本地生活物价水平并参照徐某收入状况将其每月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酌定为1800元亦无不当。

· 小结 ·

设立抚养费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为未成年人顺利的成长,对于实践中所存在的抚养费纠纷,应当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去解决纠纷。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可以得出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是如公积金一类的无法直接支取使用的收入,不应计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月固定收入之中;其二是子女参加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须的教育支出,不应计入抚养费之中;其三是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户籍地在农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应当以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其四是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要能够确保其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仅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作变更而降低抚养费。其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抚养费一方给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之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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