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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董事监事高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4-01-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电力建设公司与陈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 基本案情 /

陈某曾担任甲电力建设公司的总经理职务,该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决定。陈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曾签署公司两个项目的有关合同:

一、甲电力建设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签订邀标协议书,约定甲电力建设公司参与项目A的用电招标工作并支付投标保证金300万元,若未能达成合作,乙置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日,甲电力建设公司与重庆丙电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重庆丙电力公司支付保证金300万元,如果重庆丙电力公司未能与业主方签订承包合同,未能按时退还该笔保证金,则转为甲电力建设公司债务。后重庆丙电力公司以合作协议等无效为由起诉甲电力建设公司获生效判决支持,甲电力建设公司需返还重庆丙电力公司保证金等。该案执行中甲电力建设公司被扣划相应款项。其后,甲电力建设公司起诉乙置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300万元等并获得生效判决支持,执行中因乙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二、甲电力建设公司与四川丁贸易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甲电力建设公司因项目B支付四川丁贸易公司咨询服务费300万元,如果四川丁贸易公司未能协助甲电力建设公司完成项目B总包工程合同签订,则退还咨询服务费。同日,甲电力建设公司与珠海戊电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电力建设公司在与业主方签订总包合同后,将珠海戊电力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电力设备唯一供应商,由珠海戊电力公司向四川丁贸易公司支付咨询费300万元,若甲电力建设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与业主方签订正式合同,则甲电力建设公司退还咨询费。因甲电力建设公司后未能与业主方签订正式合同,珠海戊电力公司起诉甲电力建设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300万元等并获生效判决支持,甲电力建设公司向珠海戊电力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其后甲电力建设公司起诉四川丁贸易公司退还服务费300万元也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执行中因四川丁贸易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本结案。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案涉合同所涉事项属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董事会决定事项,陈某无权自行决定签署,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二、甲电力建设公司因案涉两个项目已遭受实际损失6 374 933.34元。三、陈某既未按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决定合同内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导致甲电力建设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陈某的行为与甲电力建设公司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甲电力建设公司已取得胜诉判决,只是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获清偿,商事交易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其损失并非完全系由陈某造成,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陈某赔偿其中的三分之一即2 124 977.78元为宜。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意见予以确认,因甲电力建设公司在二审中认可其已获得赔偿5万元,应予扣减,二审遂按比例改判陈某赔偿甲电力建设公司损失2 108 311元。

/ 典型意义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诚信地为实现公司的商业利益而作出决策,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客观上不得有不当行为或关联人得利的行为。本案既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履行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同时也对公司以上述人员未尽到义务致使自身利益受损为由进行索赔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相应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否因此损害了公司利益等问题具有类案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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