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及既未遂认定(2025.2.18)
参考案例:马某伟走私、贩卖毒品案
2025-18-1-356-002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18 / (2021)粤01刑初46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2.18
裁判要旨
1.行为人拒不供认明知涉案药品系毒品,且涉及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据所涉行为的方式、类型、次数、药物用途、扩散对象、范围,结合行为人受教育水平、职业、从业背景及人生阅历,依法对其认知毒品能力作出评价,判断其是否明知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系毒品。
2.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贩毒者和购毒者前期已就毒品种类、价格、邮寄方式等交易细节进行商谈,但未实际出售即被抓获的,可以认定其购买毒品的目的之一系用于贩卖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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