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主张的维修费用应具有合理性。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扣除维修费用证据不足。首先,被告提供的其与第三方维修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施工项目,亦无涉及维修、整改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的文字表述;其次,被告虽提交与第三方维修单位的结算书及支付工程款凭证,但未提交任何报修单及维修记录、工程量签证、验收单等,无法确认其维修项目,无法显示第三方维修单位具体是如何进行维修、维修了哪个部位,也没有相应工程量签证单及承租户的验收确认单,原告亦曾对部分租户进行回访,其提供的回访记录与被告的报修单亦不一致。且从结算书来看,结算书系被告与维修单位直接结算,亦未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且结算单中的部分结算金额与《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亦存在矛盾之处。
案例文号:(2017)赣0702民初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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