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商业利用的基本注意义务(2025.4.9)
参考案例:浙江某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09-2-488-002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浙01民终48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4.09
裁判要旨
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保障义务,保障信息质量,注重信息时效。数据处理者不当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信息误差,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数据原始主体请求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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