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商事纠纷案例

公共数据商业利用的基本注意义务

日期:2025-05-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共数据商业利用的基本注意义务(2025.4.9)

参考案例:浙江某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09-2-488-002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浙01民终48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4.09

裁判要旨

数据处理者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信息准确性保障义务,保障信息质量,注重信息时效。数据处理者不当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信息误差,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数据原始主体请求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