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特别巨大虽未获利仍判处实刑并处罚金——赵某内幕交易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2016年下半年,因公司主营业务持续萎缩,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陈某意欲转让控股权。同期,康某拟买壳上市,委托王某寻找合适的壳公司。经王某撮合,陈某、康某就转让某公司股权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陈某所持股权尚在限售期,双方约定“通过股权质押借款、再故意以借款逾期引发司法强制过户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后因证监部门及时介入调查,陈某与康某未能按照上述计划完成股权转让。陈某为规避股份限售期限制,与康某、王某等人谋划以股权质押借款为名、再故意以偿还债务失败引发司法强制过户的方式完成控股权变更的重大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某与康某积极联络接触,非法获悉涉案内幕信息后,向他人借款2亿元,集中、大量买入某公司股票,一度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累计成交1.77亿元,实际亏损830万元。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非法获悉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向他人借款后集中买入涉案股票,累计交易金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虽然未从内幕交易中获利,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证券市场对信息极为敏感,内幕信息更是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价格,通常是上市公司发展的风向标。内幕交易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和其他投资者判断,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本案被告人赵某交易金额特别巨大,虽然无违法所得,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仍处实刑并处罚金,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态度,强化震慑效应,有利于保护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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