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凭指示提单交付时应合理谨慎审单
参考案例 湖南某公司诉深圳某船务公司、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3-10-2-202-017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0)最高法民申693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正本指示提单的持有人请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合理谨慎地审查提单。承运人凭背书不连续的正本指示提单交付货物,请求人要求承运人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运人举证证明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之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提单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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