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将二孩判归一方直接抚养
【案件简介】
2012年8月,陈某与周某生育长子陈甲,2017年2月生育次子周甲。2017年3月,陈某与周某因感情纠纷开始分居,由母亲周某携陈甲、周甲共同生活至今。分居期间,父亲陈某曾探望过两个子女。2017年5月,周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陈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未成年子女陈甲、周甲随自己共同生活。
另查明,陈某任职某公司总经理,年收入约为15万;周某为教师,年收入约13万。目前陈甲、周甲与周某及周某父亲共同生活。诉讼中,陈某、周某均表示,若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话,双方均无须对方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周某均有强烈抚养子女的意愿,且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均能为陈甲、周甲提供抚养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及较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考虑陈甲、周甲的年龄、户籍、生活状态等因素,酌情确定离婚后陈甲随陈某共同生活、周甲随周某共同生活,双方各自负担随己方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自周某与陈某分居后,长子陈甲的日常生活由周某与周某父亲照顾。期间陈甲的学习、生活状态良好。次子周甲出生后亦一直随周某共同生活。可见周某为陈甲、周甲提供了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环境和关爱,如果打破稳定和连续的生活学习环境,将会给两未成年人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相关证据也反映陈甲因害怕与妈妈、弟弟分开,而产生了焦虑的情绪。故综合本案情况,上海一中院认为,母亲周某作为幼教老师,工作收入稳定,在周某有直接抚养陈甲、周甲的意愿、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陈甲也由周某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陈甲、周甲均随周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放开二孩政策的逐步落实,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二孩抚养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未就二孩子女抚养权归属作出特别规定,而二孩抚养权不仅是一个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个案适用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如何回应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期待、对接国家人口和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司法政策问题。家庭中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之间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作为兄弟姐妹一起共同生活,互相陪伴成长,对于他们的健康人格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应机械适用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之前被广泛运用的多个子女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而是要站在儿童最大利益的立场上,把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而非父母各自利益的客体来对待,全面审视未成年人当前生活、学习和今后成长的需要,从未成年人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在个案中处理多子女家庭的抚养问题时,应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而非从父母的角度去作出判断,在父母一方有意愿也有能力同时抚养两个子女,而两个子女一同生活更有利于互相之间培养感情的情况下,倾向于考虑由一方抚养两个子女,是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一种主动思考和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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