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惠就职于某信息技术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员。自入职以来,小惠一直处于高工作量高压力的状态中。到8月份,公司的工作比往常更为繁重。依据公司关于加班的要求,小惠几192第四章劳动纠纷官司乎整个8月份的周末时间都在公司加班。忙碌又紧张地过完了一个月后,到月发放工资的时候,公司财务却按照小惠的月工资数除以30天来计算她的加班工资,小惠觉得这样计算加班工资很不公平。可是,她也想不出到底该怎样做才能让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应有的报酬。后来,她试图与公司管理层协商此事,但一直未能得以解决。后在朋友的支持下,不得已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律师评析
现行的工资计算是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来确定的。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职工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并规定了法定休假日。在这种制度下,实际工作时间如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那么超出的部分,便属于加班时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支付给加班人员相应的加班费用。
在本案中,小惠的公司财务按平均每月30天来计算小惠的日平均工资,是不正确的。
【维权指南】
对于加班工资计算,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在计算日平均日工资的时候并不是按月薪除以30日得出的,而是按职工的法定计薪天数21.75折算的,即以月薪除以21.75得出日平均工资。之后计算加班工资的具体方法是: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是日平均工资乘以3000/0,而休息日加班工资则是日平均工资的200%,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平均工资的1500/0。了解了这些标准,核对自己的加班收入就不难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