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为某咨询公司员工,自2005年7月1日受聘于该公司,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顾问职务,后于2006年11月30日离职,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拖欠黄某提成工资43092元。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公司否认拖欠提成工资一事,声称在该员工离职时已经向其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并且多付了一部分工资给她。
经仲裁委调查,黄某于2005年7月1日担任顾问职务。2006年11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黄某于2007年3月19日提出申诉,公司方辩称黄某已超出申诉时效期限,并且黄某主张客户的合同款打到公司账户后才能支付提成,但未向仲裁委提交有关证据。结果黄某并未能如愿获得提成工资。
黄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咨询公司支付提成工资。
律师评析
本案中,黄某的请求之所以得不到支持,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中,黄某未向仲裁委提供公司曾向其承诺何时支付该笔提成的有关证据,故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2008年5月1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者请求仲裁的时效修改为一年。
【维权指南】
职场中,不少职业的劳动者都曾遭遇过提成工资的纠纷。对于销售人员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提成工资与基本工资相比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所以,作为劳动者应当注意,劳动者要求提成工资的,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都不受损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提成工资支付的条件是很有必要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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