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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劳动者如何正确行使劳动监察权

日期:2012-11-28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成师傅经所在企业再就业中心培训后输送到了另一家企业从事安保工作。进入新单位后,成师傅发现安保岗位执行的是做24小时休息48小时或做12小时休息24小时。公司解释说,由于工作地点偏远,现在的工作时间安排是考虑了部分职工提出的上班路途远,为节约车费支出和路程时间作出的。根据这样的工时安排,成师傅他们每月的工作时间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每月167.36小时。而且,公司一直未支付成师傅他们超时加班工资。在与企业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成师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获悉后,非常重视,立即开具了询问通知书。

对事实调查清楚后,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作出了限期整改的指令。企业随即上报了整改方案,增加人员,保证实行“做五休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杜绝超时工作的现象发生。不久,企业就按照劳动监察大队制订的计算公式,将补发的加班工资发到了成师傅等几十名员工的手里,成师傅等也在“一次性补发安保人员加班费签收单”上签了字。事情到此似乎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可此后不久,成师傅得知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那么自己不但应该全额拿到被拖欠的加班工资,还应该得到25%的补偿金。成师傅立即向企业提出了,但企业认为已按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整改,不再应支付例外补偿。

成师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因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受理。

律师评析

法律关系一般可以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劳动者到劳动监察机关举报是公法关系,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是私法关系。

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其主张权利的事实已不存在了。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欠薪补偿金的依据是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已经消灭。且欠薪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拖欠工资的数额,此时也已归零。可以说,劳动者的主张缺乏依据。

劳动法规不同于消费者保护法规的地方就在于,劳动法设计了公法途径和私法途径两条路,劳动者可以从中选择。且这两条路都是既有约束机制也有处罚机制。在劳动仲裁中可以要求补偿金,而在劳动监察中可以要求赔偿金,劳动者在最初选择了劳动监察的公法途径,还是应该继续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公法方式继续寻求救济为好。

【维权指南】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劳动监察以追究行政责任为主而劳动仲裁以追究民事责任为主。在有些情形下两机关会同时受理一起案子,但有时当劳动者采取了其中一种争端解决机制时,另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就不会再受理劳动者的诉请了。所以劳动者在报告劳动监察或提起劳动仲裁之前最好先估量哪一种途径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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