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法律顾问律师

合伙人能经营与其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吗

日期:2013-01-0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这里所说的“自营”,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另行注册企业(公司),或者以自己亲友名义注册企业(公司)。“同他人合作经营”,是指与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指与本合伙企业经营业务同类的业务。合伙人利用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经营信息、客户关系以及其他优势,使自己经营的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的业务获利,必然使合伙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禁止合伙人进行这种活动。

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人更不能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不当活动,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