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为与他人订立合同或者侵犯了他人权利而产生的债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企业没有将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不能要求合伙人偿还债务。如果企业财产不能偿还全部债务,由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对外形成的债务,是由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因此首先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偿还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共同财产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从形式上看,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技术、劳务等。但在对外承担责任时,技术、劳务等一般不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对于企业财产不能偿还的剩余债务,都有义务全部偿还,而不能仅仅向债权人偿还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财产清还后剩余的全部债务。
当某合伙人以个人资产偿还企业债务后,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合伙人之间承担债务份额的确定,应当以合伙协议为依据。
另外,还必须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是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债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意味着,合伙人不能把自己的个人债务转嫁给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偿还的方法是:首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不能全部偿还,从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获取的收益偿还,或者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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