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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否须军人同意

日期:2013-04-11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99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的丈夫吴某在陆军某部工作,二人刚结婚的时候感情还算融洽,并生有一女儿。后来,吴某认识了女青年李某,二人很是投机,来往频繁,后来发展为同居关系。此事被王某知晓。吴某向王某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李某断绝来往,好好过日子。但是背着妻子,吴某仍然偷偷与李某不断接触。王某觉得挽回吴某无望,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吴某坚持不肯离婚。问王某是否能离婚?

我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是因为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建设的神圣职责。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婚姻权益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军人献身部队、建功立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同时也激励着军人配偶理解和支持军人安心服役、多作贡献。但该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在军人婚姻关系中,有时军人本身有过错,如类似本案的情况,如果再按这一规定执行,对于非军人一方就不公平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前半部分规定的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后半部分是特殊保护的例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该条款规定,当军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时,就会失去“军人的同意权”,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不需要征得军人明确同意;二是根据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军人一方必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过民事责任范围而触犯《刑法》时,还要被依法追究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赌博罪等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现役军人吴某与情人李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认定吴某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应准予王某与吴某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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