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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周某能否向丈夫吴某索要损害赔偿

日期:2013-04-1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吴某(男)在北京打拼了十多年.小有成就,积攒了不少财产。由于没有什么财务压力,他的妻子周某就索性待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全心全意地照顾孩子。近日,周某偶然听说丈夫吴某与某女子关系暧昧,这时周某才意识到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这让周某寝食难安,于是她偷偷雇佣私家侦探调查此事。事实证明吴某确实与一女子关系不一般,那女子现在是吴某的秘书。吴某还为她在北京购置了一套房产,丈夫几夜不回家,就是和他的情人鬼混在一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周某能否向丈夫吴某索要损害赔偿呢?

夫妻相互忠实,是人类两性关系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当今社会包养“小三”的现象并不罕见,因外遇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使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安定,小者导致家庭破裂,大者甚至会造成谋杀、· 105.(豇酌1生的法律指南大全集自杀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恶果。我国《婚姻法》本着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的吴某婚外情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周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另外,《<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周某的丈夫吴某有婚外情,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害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果周某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其不起诉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的,就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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