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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婚姻无效申请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3-04-1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医院领导杨丽与王斌1993年相识后,王斌谎称自己曾经是军人,退伍后在某个科研机构工作,用这些情况骗取了杨丽的信任,两人感情也逐渐升温,并于同年到婚姻登记机构领取了结婚证。在结婚登记的时候,王斌不仅出具了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而且还出具了未婚证明,于是婚姻登记机构按照程序规定为他们办理了结婚手续。

然而,此时的王斌在其老家本来已有妻室儿女,杨丽却对此情况一无所知。双方婚后不久,即生下了一个孩子。后王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斌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交朋友为名,先后骗取多名女性的信任,在玩弄这些女性感情的同时,还诈骗了她们的钱财100多万元。

得知这种情况后,杨丽非常吃惊,极为愤怒和尴尬,希望马上解除她与王斌之间的婚姻关系,要求有关部门撤销她与王斌的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其结婚证。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国家法律对无效婚姻有一系列的规定,对无效婚姻有法律方面的认定。《婚姻法》第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一条指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因此,本案中的杨丽可以以重婚为由要求相关部门宣告婚姻无效。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追究王斌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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