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法律顾问律师

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如何尊重公司的团体性,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上,应正确把握《公司法》第183条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规定的立法宗旨。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里的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不能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而应当理解为管理方面的严重内部障碍,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这里的股东利益受损不是指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是指由于公司瘫痪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造成的全体出资者的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首先寻求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的,尽量促成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途径实现纠纷股东的分离,以保持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存续,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整体利益。只有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途径穷尽后仍不能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判令强制解散的方式处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