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法律顾问律师

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如何维持公司内部各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效力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涉他性,公司机关的内部决策、内部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往往涉及公司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过程中,应贯彻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当事人的权利。在审理涉及股东资格认定及其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有关纠纷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具体来说:

(1)在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上,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出资”的约定,仅在定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2)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