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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知情权

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监事会或者监事依照《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情况,并在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依据《公司法》第55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但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且《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权利受阻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因此,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同时具备公司股东身份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若其同意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法院可准许其变更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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