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时夫妻共同及个人债务的清偿

日期:2013-06-09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

A.抚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

B.购置耐用消费品及日常生活支出所负债务;

C.建筑、装修房屋所负债务;

D.治疗疾病所负债务;

E.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所负债务;

F.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农村承包经营,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用于共同中生活,其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G.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即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先清偿共同债务,然后再对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包括: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