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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日期:2013-06-1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与李女士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还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自2004年12月初双方分居。2005年2月3日,张某与一女子同居时被李女士发现,双方发生争吵,经派出所出警解决。随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案件审理中,张某表示放弃一切财产和债权债务。李女士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人同居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张某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

本案中,李女士对造成双方离婚没有过错,属于我国《婚姻法》所称的无过错方。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一女子同居存在过错,属于过错方。李女士向张某索赔精神损失,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中的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婚姻法》赋予婚姻无过错方一项享有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权利。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赔偿呢?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只要婚姻一方当事人犯重婚罪,另一方就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同居关系不承认属于事实婚姻,所以,重婚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采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与他人登记结婚。

例如,李某和林女士结婚后,在外打工期间持伪造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与一女子结婚。后来,李某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庭审时,林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由于李某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林女士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女士的诉求,酌定赔偿金额为l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如果再提起刑事自诉或单独主张时,法院不予受理。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夫妻一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有“婚外情”行为,违背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方先生与李女士在相识2年后,步入了婚姻殿堂。但婚后不久,李女士便与前男友同居,并将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方先生称,李女士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她有第三者,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赔偿8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婚后不久即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双方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判决双方离婚,原告李女士给付方先生精神损失费6万元。

3.实施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只要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受害人就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例如,江苏徐州的江女士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孙某相识,短暂相处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孙某经常为一点小事殴打妻子,造成江女士左胸肋骨骨折。江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比如,夫妻一方病重,另一方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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