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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法人人格否定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进行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日期:2013-06-09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公司与公司混同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进行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三明中院林承日、吴登龙: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单一体说,此说认为,如果新旧两个公司无论名称上还是实质上都被认定为完全相同,在诉讼程序上即可作为单一实体来看待,新旧两公司可理解为一个当事人,对其中一个公司的裁判,其执行效力及于另一公司;另一种是复合体说,此说认为,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场合,公司与其背后者或新旧两公司都为当事人,但是以复合的特别当事人形态出现。我们认为,无论是“单一体说”还是“复合体说”,都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确定案件的被告,而要达此目的,就应该将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和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或者将混同的所有公司都列为被告,并且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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