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保险是专门的经济术语,其本来含义即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保险契约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个主体的风险,合理计收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补偿或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从世界各国保险业发展历史和保险立法的实践来看,一般提到保险,其共同的概念是指商业保险,保险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也是商业保险。我国保险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吸收和借鉴国外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本条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活动。

商业保险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按照本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约定,对于投保人来讲,其应当履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并依此由其自己或其他被保险人享有获得财产保险赔偿或者人身保险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对于保险人来讲,其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属于财产保险的,负责进行损失的补偿,承担赔偿保险金,属于人身保险的,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对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