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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释义] 本条是对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法在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中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本条既是对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又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作出的特别规定。

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的特点,按照概率计算,确定了承保年龄的最高上限,对超过这一年限的,不予承保。同时,保险公司要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参照值,根据生命表等计算出死亡概率,确定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投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的费率。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都有重大影响。本条对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具体是: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在合同成立后二年内被发现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要小。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要大。

本条针对上述情况所作的规定,兼顾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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