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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进行公司登记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对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进行公司登记的规定。

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对这种批准又作了具体规定,即实行许可证制度,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这是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格证明,证明其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能力。但许可证仅仅是一种资格证明,并不代表公司已经成立,并不能据此进行保险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只有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公司才告成立,才能从事经营活动,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例外。只是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本法规定了保险公司进行公司登记前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的程序。所以,本条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关于公司登记前的审批,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不同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审批与登记相结合的制度,即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要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而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可登记为公司,不需要进行审批。对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审批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实行审批制,而无论其从事什么业务活动。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时,要提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时,不仅要提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还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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