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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单位的计算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报经核准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释义] 本条是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报经核准的规定。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应当有具体办法,而不应当是任意确定的,此计算办法要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方为有效。

在保险业务中,要面对一些巨大的灾害,即人力难以抗拒的、无法有效控制的一些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大量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比如:气象气候灾害中的大风、暴雨、冰雹、寒潮、干旱、洪水等;地质灾害中的地震、地裂等;地貌灾害中的泥石流、雪崩、滑坡等;生物灾害中的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流行病等。对于这些巨大灾害所造成的巨大风险,保险公司如作出风险安排计划,应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述两项均为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所需作出的一些管理办法或安排计划,由于其与公司经营关系重大,因此本条确定要依法经过核准。这是必要的管理措施。

此外,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往往要涉及多种保险,对其的承受能力也难以在小范围内求得平衡,且常常影响到广大区域,保险费率计算、灾害后果计算、自留额与再保险比例都比较难以确定,是一项复杂的保险业务,再加上其他的一些因素,比如要对巨灾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调查,进一步的积累经验等,因此,需要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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