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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的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要求的规定。

一、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是保险公司营业信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精算情况的证据和资料,也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保险公司无论是在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还是在编制精算报告的过程中,都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已经发生的保险业务事项。

二、保险公司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有虚假记载,是指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保险业务情况,不得记载未曾发生的业务情况,不得作出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不相符的记录。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是指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分析、总结性语言、陈述、结论、预测等应当清楚、明了,不得含混、模糊,给社会公众及监管机构以误解。不得有重大遗漏,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报送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中记载、提供或者公布的事项,应当全面、完整地予以记载,不得隐瞒、遗漏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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