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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解析哪些人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日期:2013-06-16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社会保险,也就是现在人们俗称的“五险一金”。其中的“五险”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的五种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参加“五险一金”的是在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具体参保人员的范围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4)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职工。

(6)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长期住房储金。

社会保险水平是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社会保险的项目种类、适用范围和待遇水平超过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就会影响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以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来说,社会保险暂时还无法覆盖全部人口,参保人员限于在城镇就业的广大劳动者。而我国的长远目标是建立全民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种种原因未参加“五险一金”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等其他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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