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是公司的设立行为,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的筹资活动,二者在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公司法》中已经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在现实执行,经事实证明也是可行的。在《证券法》中虽然也可以对证券发行作出规定,但是要使两部法律衔接,以保持必要的连续性。因此,在《证券法》中对《公司法》已有的规定,一是重申,二是补充,三是根据新的情况作出一些新的规定,这些都是必要的,也避免了简单的重复。至于证券在发行上市后,根据交易需要,发行人应当持续公开信息,对此,《证券法》也作出了有关的规范。
在《证券法》中,将股票的发行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这种变化表明,控制股票发行的力量将逐步地从国家转向市场,但当前只是一种趋势,并不是从根本上的转变。对于股票发行,将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强调法定条件,程序公开,提高透明度,以便进行监督。
对于新股发行,《证券法》的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明确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新股发行方式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这是针对一些上市公司违背承诺,随意改变募股资金用途,对投资者利益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也是对《公司法》的一项补充。
关于证券承销,《公司法》中作过规定,《证券法》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确定了承销的两种方式,即代销和包销;明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明确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这样,促使证券承销按市场的原则规范地进行,以便达到正确调整证券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目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