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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关于证券登记结算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证券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重视对证券登记结算的规范,在这个买卖双方实际履行交易责任的环节,很需要能提供保证质量的、高效率的、安全的服务,以求建立良好的登记结算秩序。为此,《证券法》中如下一些规定是值得注意的。

1.确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的任务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2.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依法经过批准,其目的是要使这些机构有必要的物质基础和人力条件等,以保证提供良好的服务。

3.具体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使之规范而又清晰。同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用,提高其服务质量。

4.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托管。并要根据成交结果进行清算交割,登记过户,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并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这是因为证券上市流通之后,发行人再难以知晓持有人的变化,必须由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资料,据以派发权益,与其股东或债权人联系。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制度、措施以保证安全运行;设立结算风险基金,依法管理使用;这个机构对客户托管的证券无权动用,禁止将其质押、出借。这些都表明,建立完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是保持证券交易正常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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