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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和有关的中介机构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证券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考虑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情况和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规定了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这样就赋予了上述机构以法律地位,并对它们的设立审批和从业人员条件作了原则规定,以保证它们有序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并能提供负责任的有一定质量的服务。因而对他们的一些行为规则作了规定,禁止其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约定分享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为这些活动超出了合理的业务范围;禁止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以防止在提供服务中产生弊端;要求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保证有效地提供专业服务。

《证券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市场活动予以肯定。规定了这些机构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即:这些机构和人员出具有关证券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有意见认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不必规定,或者认为不必承担这么重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就是需要其进行核查与验证,没有该项职责就难以确立这些机构的地位,只有有了法定职责,承担责任,它们才会真正尽责尽力,发挥作用。现实中有些中介机构只知抓收入而不知负责任,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这些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所以应当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合理地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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