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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能否请求行政赔偿

日期:2013-08-03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定经营自主权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丁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对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如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或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公民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在对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的,国家应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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