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动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财产所有人使用或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将有关财产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防止当事人毁损或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银行暂时停止支付某人的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除以上三种之外,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划拨、扣缴、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拆除、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大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反这些条件和程序规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即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事实根据。
(3)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4)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错误,超过法定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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