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法律顾问律师

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并致损害受害人能否取得赔偿

日期:2013-08-03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动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财产所有人使用或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将有关财产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防止当事人毁损或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银行暂时停止支付某人的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除以上三种之外,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划拨、扣缴、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拆除、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大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反这些条件和程序规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即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事实根据。

(3)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4)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错误,超过法定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