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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主体为共同行使职权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3-08-03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1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行使职权”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签署、联合行使职权。在行政管理中,共同行使职权大致可分为横向与纵向两类。横向是指同级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如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认定某商店销售伪劣商品并予以处罚。如果他们是共同签署、联合行使职权,则发生赔偿时,他们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如果他们经过协商,最终以一个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则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该行政机关。纵向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签署,作出决定。如果下级机关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的为下级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则以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请示上级后,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签署的,则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方面负连带责任,但具体赔偿金额大小如何分配,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在致害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受理,不能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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