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租用靠近马路的一套两居室开办一个小饭馆,他准备了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饭馆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为他办理营业执照。该工作人员的说法正确吗?
该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说法不正确,工商局应当为刘某颁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由此可知,刘某租用小区里的两居室开办小饭馆,不用环境评价和环境影响登记,工商机关应直接给他办理营业执照。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特别提示: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及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