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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儿有继承娘家父母遗产的权利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144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6年6月26日,某村李大明李小明兄弟俩人与年老的母亲吴金花一起来到县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父亲和丈夫李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向李大明李小明兄弟俩和吴金花询问并调查了解:李金与吴金花婚后生育有女儿李艳荣、儿子李大明、李小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期间,李金与吴金花在村里建造一幢房屋,并以李金的名义登记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李金与吴金花对该房屋没有作任何约定。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李金因病死亡,死者生前无遗嘱,李金的父母亲早已分别于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九年死亡。据此,公证员告知李大明李小明和吴金花,李金死亡后遗留的房屋是李金生前与吴金花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分割遗产之前,先将吴金花共同共有的份额先划分出来,剩余是遗产,由吴金花、李艳荣、李大明、李小明共同继承。老太太吴金花听了之后说:“李艳荣早已出嫁,现住在外地,她不能分房。”公证员将我国《继承法》的精神以及有关的条文向吴金花、李大明、李小明解释,最终使他们明白,继承权男女平等的道理。公证员依据办证程序为他们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适用法律: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律师按语:

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然也是财产继承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保障。如本案当事人吴金花认为:“李艳荣早已出嫁,现住在外地,她不能分房”这种忽视出嫁女继承权的问题比较普遍,认为已婚女子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因而人为地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有的妇女出嫁后,自己也认为既成了婆家的人,就没有继承娘家父母遗产的权利等。这些重男轻女的思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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