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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专栏简介

审查起诉

  • 参加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如何界定
    日期:2017-12-16 点击:2575次

    参加民事诉讼的其他组织如何界定由上述案件延伸,当前比较敏感的主体地位问题是如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按照《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社团法人。

  • 对经过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法院是否有权提起再审
    日期:2017-11-13 点击:363次

    对经过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法院是否有权提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虽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特定情形下,如假冒他人名义离婚的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再审。

  • 离婚案件中关于起诉权利有何限制
    日期:2017-11-13 点击:364次

    离婚案件中关于起诉权利有何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日期:2017-11-13 点击:304次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各方对被告进行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
    日期:2017-11-13 点击:323次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进行实体处理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过错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 主债务数额与次债务数额不相同时,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02 点击:316次

    主债务数额与次债务数额不相同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能否申请作为共同原告
    日期:2017-11-02 点击:830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能否申请作为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能否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日期:2017-11-02 点击:397次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能否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担保人能否追加死亡借款人的配偶为被告
    日期:2017-10-31 点击:176次

    担保人能否追加死亡借款人的配偶为被告“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当由宋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同一法律服务所的不同工作者能否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代理人
    日期:2017-09-11 点击:507次

    同一法律服务所的不同工作者能否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代理人在民事活动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我们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案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对于委托同一法律服务所的不同工作者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均没有任何异议,则可以允许同一法律服务所的不同工作者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这也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司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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