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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专栏简介

审查起诉

  •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撤诉
    日期:2013-04-26 点击:631次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对是否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

  • 不签收人民法院的文书就能避免官司吗
    日期:2013-04-26 点击:237次

    不签收人民法院的文书就能避免官司吗

  • 原告资格转移发生在原告和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
    日期:2013-04-10 点击:246次

    原告资格转移发生在原告和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就自然人而言就是存在近亲属法律关系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关系;就法人组织而言就是被转移主体与承受者之间在实体权利义务上存在着承受与被承受关系,即存在权利承受关系。

  •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日期:2012-07-31 点击:612次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确定。当事人的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成为案件的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成为被告,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承担被告的诉讼义务。其四,诉讼时效因此中断。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诉讼时效即告中断,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 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日期:2012-07-31 点击:226次

    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成为案件的原告。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日期:2012-07-31 点击:1004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仍然有自己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日期:2012-07-31 点击:1560次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日期:2012-07-31 点击:1036次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日期:2012-07-31 点击:691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 民法院审查起诉,决定受理与否的期间,以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的规定
    日期:2012-05-26 点击:201次

    民法院审查起诉,决定受理与否的期间,以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的规定 为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必须遵守法定期间,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向原告说明理由;如果原告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即丧失此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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