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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专栏简介

审查起诉

  • 依据“三同”标准可确认是否为重复起诉
    日期:2021-03-14 点击:513次

    依据“三同”标准可确认是否为重复起诉债务人因多次向债权人购买电气产品,债务人欠付债权人货款,债务人的业务员代替债务人与债权人对还款计划和未按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订立了协议书。而后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代债务人订立协议书的业务员还款,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债务人的业务员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书,属于就相同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系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该重复应予驳回

  • 法院必须追加的17种遗漏当事人情形
    日期:2021-03-08 点击:1460次

    法院必须追加的17种遗漏当事人情形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 2020年起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
    日期:2020-04-16 点击:220次

    2020年起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 2020年人民法院不受理这69类民事案件
    日期:2020-03-06 点击:171次

    2020年人民法院不受理这69类民事案件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 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的,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日期:2020-01-02 点击:689次

    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的,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诉讼请求与此前其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已作出裁判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合情况,但该两案中,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两案诉讼请求不尽相同的,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 请求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日期:2019-12-24 点击:179次

    请求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日期:2018-05-10 点击:210次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禁止重复诉讼制度可以更为准确地应对诉讼系属中再次起诉所导致的诸多问题。日本现在流行的主流教材中几乎己经见不到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的踪迹。学术著作中也己经不再将一事不再理作为研究命题,仅仅在梳理既判力的既往的理论时会论及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人们的注意力在禁止重复诉讼和既判力这两个不同的领域,并进一步深化两个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诉讼主体探析
    日期:2018-04-03 点击:307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诉讼主体探析在所在村民小组因故不能代行诉讼时,作为原告起诉是书写约定俗成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诉讼代表签名还是由达到符合多数成员人数的村民或村民代表逐一签名表达集体意志,笔者倾向认同后者。民法总则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日期:2018-04-03 点击:173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18-03-18 点击:808次

    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否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如具备上述条件就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不具备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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