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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专栏简介

审查起诉

  •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初探
    日期:2017-08-01 点击:120次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初探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含义可以概括如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对侵害和威胁公民饮食安全的个人、组织或法人的不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管辖地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或实施者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等,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 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后再履行,原告不撤诉如何处理
    日期:2016-11-21 点击:364次

    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后再履行,原告不撤诉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同意撤诉,或者原告同意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都应继续审理,而不应裁定终结诉讼。

  • 从本案看特定诉讼承继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6-09-19 点击:193次

    从本案看特定诉讼承继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关于第二百五十条的解释对诉讼承继作出了解释规定。诉讼承继亦称为诉讼承当,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将诉讼标的转移于第三人时,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因此而丧失,为受让人所替代,前者完全脱离诉讼,不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其所为诉讼行为对后者发生效力,视为后者本人所为。

  •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否另行起诉
    日期:2016-09-12 点击:316次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否另行起诉后诉在实体上虽然存在否定前诉所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可能,但两诉所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后诉诉请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裁判结果之中,两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受理丁某的起诉。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为适格被告
    日期:2016-09-07 点击:206次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为适格被告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也即买卖合同关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本质上与传统线下订立的买卖合同并无差别,无非是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订单即是合同的体现。

  • 印章、证照持有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日期:2016-09-02 点击:305次

    印章、证照持有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印章、证照等是民事主体人格的象征,民事主体使用印章、证照,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故民事主体对其印章、证照享有专用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印章、证照的法律价值可以等同于民事主体本身,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主体在为组织体的情况下,其印章、证照为具体的自然人掌管和占有的,而其掌管和占有是基于组织体的授权,为有权掌管和占有。

  • 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当为乘客伤残担责
    日期:2016-08-25 点击:153次

    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当为乘客伤残担责滴滴打车作为提供需求的网络信息平台,仅仅是方便乘客找司机、司机找乘客的桥梁和纽带,是信息的提供者,并不是乘客与司机间客运合同的主体。所以,滴滴打车不具备客运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一审已转让债权,二审才告知,仍可变更诉讼主体
    日期:2016-02-06 点击:853次

    一审已转让债权,二审才告知,仍可变更诉讼主体当事人二审期间才被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仍可直接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受让人的申请变更诉讼主体。

  • 能提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之诉的,仅限特定主体
    日期:2016-02-06 点击:218次

    能提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之诉的,仅限特定主体提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诉讼的主体应仅限于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债务人。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系基于债权人主张其为债务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非系因其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的债务主体,故其无权提出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抗辩。

  • 资产公司一审后受让债权,二审时可申请变更主体
    日期:2016-02-06 点击:322次

    资产公司一审后受让债权,二审时可申请变更主体一审判决作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原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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