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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购房人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另一方帮助购房人偿还债务,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购房人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为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的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诉争的房屋系婚前购买,且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李丽,因此该房屋权利人应认定为李丽。但根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李丽应在王刚归还2万元购房款后1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在王刚名下;婚后双方向银行还购房贷款共计七万两千元,王刚支付李丽已还购房贷款三万六千元,于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析刘某支付该房款的依据是其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其付款行为是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而非借贷。并且,在该支付行为中,仅存在刘某自己和开发商两个主体。刘某和开发商之间只能形成买卖关系,而不能形成借贷关系。除此之外,赵某并不是合同向对方参与进来,刘某和赵某不可能形成借贷关系。当然地,刘某也不可能和自己形成借贷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借贷关系成立。
离婚时遇到拆迁怎么办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 房价上涨应增加补偿 双方在协议分割房产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房屋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在房屋过户后,虽然李某没有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刘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李某。因房屋涨价,刘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李某不能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孳息)是否共有所谓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包括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
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守的原则要在查清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条件和途径等情况的基础上,在合理,公平地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住房问题。
婚后购房的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非承租权人的配偶一方有何权利 二申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 础。黄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再婚前子女的关系问题产生矛盾,以致感情失和,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故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另原审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处理,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不持异议。关于住房问题,原审法 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故对张某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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