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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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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断工龄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日期:2015-05-06 点击:56次

    买断工龄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临危机,因此”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将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买断工龄款应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宜。

  •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日期:2015-05-06 点击:63次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 目前 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带来一定的 影响 ,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 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
    日期:2015-05-06 点击:70次

    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常见问题
    日期:2015-05-06 点击:95次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常见问题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 如何处理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日期:2015-05-06 点击:69次

    如何处理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需要相互信任了解,因此,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对是否接纳新的股东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对公司老股东在公司既有利益和控制权的保护,法律允许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排除新股东的加入。因此,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比例的协议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才可以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日期:2015-05-06 点击:64次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5-06 点击:47次

    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立法角度讲,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婚约解除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否返还
    日期:2015-05-06 点击:59次

    婚约解除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否返还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婚约后可以自行解除,不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单方赠送或者相互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 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日期:2015-05-06 点击:60次

    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6月,被告取得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系原、被告婚后被告方取得的财产,其财产性质类似于婚后夫妻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一样的道理,且事实上,原、被告结婚后,原告的工资收入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工资收入要远超过被告取得的25000 元征用土地补偿费,根据公平原则,主张将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 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
    日期:2015-05-06 点击:101次

    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 在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原离婚协议中财产一栏内写为“无财产”,在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原离婚调解书中写着“双方就财产问题无争议”,而未写明双方都有哪些财产,怎么处理的,才使双方无争议,甚至还发现法官明知当事人有这项共同财产,在出具的调解书中却不写明这项财产的归属,而让双方回去自己处理,离婚后一方反悔,即成为一个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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