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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悬赏执行的理论基础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由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在经由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之后,仍无法保证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得以履行。实践中不乏某些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出卖财产,或者下落不明,加上某些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的情形;另外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法院以及权利人很难掌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权利人无法实现合法权利,造成大最的案件累积。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疑难问题与对策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受害人身上有多处伤残的情况,并且各处伤残均评定了相关的等级,对此,伤者仅构成一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容易理解,但是多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如何计算却仁者见仁,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不一。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对世权,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发生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侵权,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约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其请求将不会被支持。
民事诉讼涉及人身权利委托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许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不是根据自身条件接受鉴定,而是受经济利益影响,在不完全具备鉴定条件的基础上争案源、争收费,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而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等都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同时也滋生了司法腐败问题。
农村建房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当建房户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劳动报酬,承建方起诉要求支付欠款时,建房户不能提出反诉。理由:是一个是欠款纠纷,一个是质量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建房户可以提出反诉,可以与劳动报酬欠款案件合并审理。承建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与建房的质量问题同属建房合同的内容,是抵销是赔偿或是支付工程款能够在一个案件中得到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网络购物诈骗犯罪类型、成因及防范对策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网上开店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网络实名验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验证,但是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时空相分离,诈骗分子容易利用假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办理银行卡用以收取货款,导致受害人上当。但目前,我国大型购物网站及银行系统对于个人提交的信息,在验证方面无严格的监督机制。
委托执行案件存在问题及对策委托法院对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了解不彻底,是造成执行难的另外一个原因。我们经过调查,委托法院大多数为沿海地区法院经济发达。被执行人常年在委托法院所在地打工挣钱,在委托法院所在地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职业和住处,他们所积蓄的财产也在委托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仅仅按照被执行人的户籍证明,将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
复议选择情形下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当事人因申请复议而耽误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即当事人因申请复议而耽误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能否在计算当事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时扣除。笔者的意见是,当事人因申请复议而耽误的起诉期限不应在计算当事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时扣除,理由是,在复议诉讼选择情形下,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并非其必然选择,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因此当事人因申请复议而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思考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其基本原则。这种地位上的平等,其外部表现,主要反映在权利义务上的平等。但就缺席判决而言,我国民诉法对待原、被告当事人缺席的处理方式与平等原则大相径庭。对原告的缺席只是“按撤诉处理”,对此原告即不失去诉讼权利又不失去实体权利,缺席后原告还可以一次次地再行起诉;被告缺席则适用缺席判决,而判决后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被告如有异议,也只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加以救济,缺席判决被告失去的是一审的胜诉权。
对被告缺席判决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邮寄送达可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传递,邮寄送达的必须要有回执,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有送达地址确认书,邮件退回时也即视为送达。这里要注意,用特快专递和邮寄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因送达人不是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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