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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救济,是补救的意思。行政救济是对行政行为造成权利缺损加以弥补的制度,因而主要是事后进行的,如通过诉讼、复议等途径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得到赔偿等。但也不排除立法者为避免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而规定事前的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如有关行政程序立法所规定的申辩、 听证等。事前的救济作为一种程序上的权利,本身也可能受到侵犯,因而也可能需要救济。
代孕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分析 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合同(或称为委托合同)。其特殊性在于:1、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是特定的,委托方是已婚不能生育或已婚不愿生育的夫妻,受委托方是已婚有生育能力的女性。2、法律关系的客体非现有民法所规定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身利益及特定的权利,而是代孕母亲的子宫和婴儿,是人体的器官和人类自身。
谈离婚案件中债务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因损害赔偿所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不论任何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应当然地负有帮助和扶助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必竟不是其主观上的故意而为,所以,对其因过失致你伤害而贷款赔偿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要件分配说,首先要求根据现有的实体法规范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要件。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笔者不持异议。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完善如在离婚审理过程中具体债权人存在时,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到庭,人民法院应在债务处理过程中征询债权人的意见。离婚当事人可以协商各自应清偿的比例及时间,协商的结果如债权人表示同意,则法院可以在离婚法律文书中将债务分担的协议予以确认,待法律文书生效后,离婚当事人各自仅就分担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别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两债务人互负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可减少三方当事人的讼累。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纠纷处理 除了上述诉讼目的复杂外,离婚债务的举证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以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作为书证的;有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有提交债权债务公证书的;有提交基层组织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等等,其中不乏虚假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官的认证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几点认识如果将《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修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一般应当按夫或妻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发生时,夫妻另一方明知或者已经确认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可能更为符合现实,更为公平,更能促进民事关系建立的规范化,减少人为的不公平因素,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制进步。
分居之后丈夫欠下债务 离婚时要共同偿还吗般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也存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此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王某对其赠与刘某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但杨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法院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与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如果刘某因该赠与行为的撤消遭受损失,能否要求王某予以赔偿,应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此是后话,不在本诉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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