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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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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日期:2015-04-30 点击:68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涉案债权属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仍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财产权。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

  •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财产不等同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4-30 点击:81次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财产不等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可以共同支配的一切财产。其特点是:夫或妻作为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共同的平等的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别,夫或妻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夫或妻作为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 夫妻房产过户产权如何确定
    日期:2015-04-30 点击:61次

    夫妻房产过户产权如何确定认为法院应该受理女方的起诉,在房产没有过户至女方个人名下之前,女方不能请求确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的继续履行,男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因此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夫抵押贷款 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5-04-30 点击:42次

    夫抵押贷款 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该笔债务是个人行为所负的债务不属共同债务。理由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日期:2015-04-30 点击:42次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习惯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4-30 点击:180次

    习惯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习惯作为法律实际动作的背景内容,在各类型的审判中经常得到运用。由于习惯是在民间或行业中形成的,所调整的也是民商事的内容,而刑事与行政领域均是由国家主导进行的,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因此习惯主要运用在民商事裁判中作为法律规定到辅助,而不能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在民事领域中,习惯的作用是渗透性的,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的作用充分和广泛得多。

  • 哲学视角下调解员对调解结果的态度
    日期:2015-04-30 点击:105次

    哲学视角下调解员对调解结果的态度 调解员的执业惯例也是强调调解员是一个中立者。“中立性”的一个体现是调解协议中不应存在调解员的个人信息或监督。因此,调解员就会有意回避,以免干预了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实质性的调解结果,并且他们相信这种立场将会推动调解的进行。

  • 浅论证人作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日期:2015-04-30 点击:56次

    浅论证人作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法律尚无完整的污点证人制度,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只是作出如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起到了预防犯罪,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等综合作用。

  • 浅论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5-04-30 点击:62次

    浅论法院立案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近几年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入,以及诉讼费用的降低等原因导致了大量的诉讼问题发生,要求立案的数量也随之增大,处理这类纠纷不仅难度大、要求高,效果上往往很难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对此,要在制度创新上做文章,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制定关于案件立案阶段调解和速裁工作的若干意见、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调解和速裁适用的案件类型等工作,做到立案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 谈法官审判释疑与社会矛盾化解
    日期:2015-04-30 点击:60次

    谈法官审判释疑与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2010年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始终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其角色定位中更多地融入社会冲突调停和矛盾纠纷平抑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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