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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执行的问题与完善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是指罚金的缴纳方式。各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对罚金刑须通过何种方式、在何时缴纳完毕,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我国学者一般将罚金的执行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一般执行方法,分为:(1)一次或分期缴纳;(2)逐日缴纳;(3)延期缴纳;(4)暂缓缴纳。二是特别执行方法,分为:(1)强制缴纳;(2)以自由劳动缴付罚金;(3)易科劳役;(4)易科自由刑。(参见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以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减免四种方式。
关于建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想在执行中,并不是每起案件都要使用悬赏手段。根据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的各项经济来源与现在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时才可适用,应注意的是悬赏公告应写明举报应符合的条件,这样会避免举报人盲目举报而得不到奖励,挫伤其积极性,使其不再信任法院进而影响到悬赏制度的实施。另外,公告中应明令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以避免引起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它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当前质证运作中的不足及对策质证的主体是可能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法院或法官不能成为质证的主体。因此,法官在庭审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服从法律、保持中立,以指导庭审、居中裁判为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诉讼的民主性,而不能替代任何一方当事人争取公道,包揽诉讼。
试论调解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功能和价值一般而言,民商事纠纷随着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而告终结,但考虑到调解的特殊性,应注重调解文书的实现,坚持民事调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在纠纷调解结束后,把调处活动进行延伸,由主审法官监督调解文书的履行情况,向当事人发出相应的调查函件;二是对无正当事由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主审法官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并协调执行机构强制执行;三是对调解书确定的权益人在实现其权利或需要其他社会机构予以协助时,法院通过出具协助执行通知、发司法建议函的形式,对当事人在诸如办理物权凭证、转让过户等方面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帮助,使已协商成功的法律关系尽快固定下来。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应包括对异议是否成立的实体审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应如实就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有关债权是否存在异议、有无设定担保,是否被其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与执行有关的情况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经法院审查,提出的是质的异议,无规避法律之嫌则不对其强制执行。如审查发现故意规避法律、弄虚作假、欺骗法院,可对相关人员、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并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适用公告送达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法定程序不完备。公告送达必须有证据证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案件在适用公告送达时既没有反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材料,也没有证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更没有反映适用公告送达是否必要和合法的相关材料,所有这些都已成为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程上的明显不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他相关情形之下的罪名界限。首先,本罪与依法执行裁判文书的司法人员子事后遭到报复构成的犯罪之间,界限要明确。本罪一般是指发生于裁判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裁判执行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明确的预谋和目标指向,并且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必然联系,可以本罪论处。执行终结后,行为人针对司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本罪,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等。
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问题探析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力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现代民事诉讼在强化当事人自主权的同时,并不排除法院(法官)的职权作用。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终结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往往需要加以组织、安排、引导和控制,法院(法官)的这种职权体现在诉讼进程中,即为诉讼指挥权。
浅析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和补救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缺乏程序上的救济途径,没有赋予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中程序事项上的异议权,在异议制度上体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态度,致使当事人在异议处理中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无法可依,例如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时该怎么办?等很多问题,发生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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