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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在审判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而且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健全,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基本是无章可循、松散乏力。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应负有什么责任、发现错误该如何处理,都没有相关规定,即使有时发生陪审员不能按时出庭、临时开庭不能到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况,陪审员也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导致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轻视。
“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以及“诱惑侦查”的比较钓鱼执法降低了执法的成本。钓鱼执法由于它的执法模式的特殊性,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深入到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证据,并且明白违法行为发生的完整行为模式而且能为拘捕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比如在查处黑车的过程中,我们其实还有别的执法手段可以选择,比如将本市的全部车辆进行一一排查,这中地毯式的查处必定会使得漏网之鱼大大减少,提高打击的范围。
影响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因审判不公与司法腐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沉重的话题,它妨碍了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也使法官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降低,许多学者都把司法腐败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与司法独立联系在一起,他们认为,司法腐败的产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法院作为最为重要的国家机关,担负着审理案件的职能,它对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纠纷、打击违法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影响和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一些问题谈几点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关于初犯、偶犯三个基本问题的探讨初犯,顾名思义即初次犯罪、第一次犯罪。在正在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记录和历史,没有犯罪前科。因而,初犯是与“有前科的犯罪”(以下简称“前科犯”)相反对的,与累犯、惯犯、再犯等概念也是不相容关系。只要是第一次犯罪,无论被告人犯下任何性质的犯罪都是初犯,上至罪大恶极的故意杀人罪,下至情节轻微的盗窃罪。
在校学生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对违规学生处罚过于机械。简单地采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将他们推向社会。这样做的后果:一方面,极大挫伤了罪错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和上进心,必然加剧他们的自卑和逆反心理;另一方面,促使本应该可以挽救的学生与社会不良人员纠集一起,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以惹事生非为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何审查及妥善处理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执行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一个缩影,对依法执行、公开执行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应看到,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也给那些“逃避执行”或“干预执行”的人以借口,有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有的甚至不惜作伪证,干扰执行工作。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范围的扩大,提出执行异议的主题可以是当事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的对象可以是执行标的,也可以是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
未成年美容整形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应引起重视未成年人身心还处在成长阶段,美容整形不当不仅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对青少年的人生产生心理障碍,甚至影响一生。为此,建议:一是法院根据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医疗整形机构和卫生执法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未成年人美容整形手术认真把关,高度重视和慎重对未成年美容整形手术。医疗整形机构与未成年签订医疗整形服务合同时应当采用与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的方式更为合理,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法院如何截住“假官司”虚假诉讼频发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债务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案件等,虚假诉讼另外一个新特点就是诉讼标的额大,一件案件少则几万,多则达几十万、上百万,而且很多是以调解方式进行的。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与对策自身文化程度低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提升的主要原因。过早的和校园脱轨,使他们丧失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本身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取向,缺少起码的鉴别能力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加之社会阅历浅,易禁不住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突破“从旧兼从轻”原则不等于违背它要看《解释》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矛盾,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第一,《解释》中涉及突破“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地方,其规定所造成的结果,在根本上有没有缩小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第二,《解释》中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设立的条款其作用是否能明显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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